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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市区企业并购重组的意见

时间:2017/5/6 21:12: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全面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要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鼓励和引导市区企业并购重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平等互利、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市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努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鼓励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充分发挥现有品牌、标准、专利的效应,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三)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

三、适用范围

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对市区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市区的,可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政策。

四、鼓励政策

(一)企业并购重组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股本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及投资者收回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同级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全额补助。对被并购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对在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代理、房地产交易、环境咨询和检测等收费按公布的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并购重组时企业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免交关税。

(四)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合格,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原先依法审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列入旧城改造且属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的除外),且工程已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可直接按竣工项目办理登记。

(五)市区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合并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许可量。并购重组中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评、安评、能评、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六)对负债率高、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10%以上部分,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

(七)被并购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八)加大对重组企业在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向重组企业倾斜,支持有条件重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各金融机构对企业间的并购重组要给予信贷支持。

(九)对并购重组企业实施的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各级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应给予重点支持,并在土地、信贷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嘉兴海关、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嘉实集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并购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

六、职责分工

市企业并购重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协调。其中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并购重组相应协调工作由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嘉实集团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形成合力,确保做到服务到位、政策到位。

七、其他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市区企业的并购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企业并购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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